一、可以出賣持分≠可以出賣部分或整筆不動產
在分別共有不動產的情況下,每位共有人手上擁有的是「應有部分」(也就是俗稱的「持分」)。而依照民法第819條的規定,每個共有人手上持有的「應有部分」是可以自由買賣、移轉的[1];但是就共有物的實體,如果要處分(如賣掉部分或整塊土地),必須經過共有人同意,但要多少人同意才能處分,則會因為它是動產還是不動產,而有不同的門檻。
二、不動產處分原則僅需多數決同意
(一)一般共有物的處分,原則上需「全體」共有人同意
依照民法第819條規定,共有物的處分,必須得到共有人全體同意[2]。因此,原則上一般共有物的處分,必須要所有共有人都同意才能處分。例如三個人一起出資購買而共有的車子,就必須三個人都同意才可以賣掉。
(二)「不動產」共有物的處分,例外僅需「多數決」同意即可出賣
在共有物是「不動產」的情形,因不動產負有極高的經濟價值,若仍需「全體」共有人同意,容易浪費它的價值,也不利於土地或房屋的經濟價值利用。因此,法律特別增設「土地法第34條之1」規定,允許以「多數」共有人同意,便能處分不動產[3],多數的情況有以下兩種:
「共有人過半數」且「持分過半數」。
「人數不計」但「持分過2/3」。
以上兩種多數決的方式,只要擇一便可以處分不動產,而不需要「全體」共有人同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