避免債務人隱匿、處分財產的保全程序中,最常用到的就是假扣押[1]。當債權人盡力向法院釋明請求的原因、需要假扣押的原因(必要性),得到准許假扣押聲請的裁定後,究竟要不要查封債務人的財產?如果要的話,要查封哪些不動產、動產?
在法院作出准許假扣押裁定後,債權人必須再向法院的民事執行處聲請假扣押執行,執行的程序才會開始進行。如果債權人沒有聲請假扣押執行,債務人依然可以自由地處分他的財產。因此,如果債權人想確保債權,避免債務人脫產導致日後無法強制執行,接下來就必須聲請假扣押執行。
一、前置作業:向法院提存所提供擔保
(一)為什麼要先聲請擔保提存?
向法院的提存所提供擔保,在法律上稱為「擔保提存」,是指聲請人將一筆擔保金暫時存放在法院提存所保管。這種擔保制度的目的,是當債務人因為假扣押受到損害時,可以向債權人請求賠償[2]。在聲請假扣押執行之前,通常要先向提存所聲請「擔保提存」。
在剛完成的假扣押聲請程序中,債權人陳述債務人脫產、逃匿等假扣押原因後,通常會表示願意提供擔保,請求法院准許假扣押;法院如果認為債權人的說明大概可能是真的,可以酌定相當金額(通常是請求保全金額的1/3),命債權人提供擔保,作為准許假扣押的條件。因此,債權人聲請執行查封債務人的財產之前,要先依照假扣押裁定記載的擔保金額,向法院提存所提供足額擔保由提存所保管。